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统一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八)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以及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划分级别。
(九)目前,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制造企业可按第3号公告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也可继续按《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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