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化妆品功效}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公认的、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过敏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过敏原的规定,
{化妆品功效}无论属于哪一类,肽都不适合作为输送到皮肤或穿过皮肤的候选物质。抗皱肽的分子量通常大于皮肤的理想分子量界限(即500Da)。它们分配系数(log P)的对数一般小于适合穿过皮肤的logP的范围(即1–3)。抗皱肽通常是生理PH值下的带电分子。此外,这些肽分子是皮肤中蛋白水解酶的底物。由于具有这样的特性,因此肽分子不能在合适的浓度下穿过皮肤。尽管关于抗皱肽皮肤渗透性的文献很少,但是含有抗皱肽的抗皱产品越来越多地在化妆品市场上推出,且这些产品尚没有关注到皮肤渗透性是使抗皱肽产生成效的这一先决条件。{化妆品功效}如何理解“原料使用限制”
原料使用限制通常是指原料生产商基于原料的理化性质、功能或安全性,需要明确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制、配伍禁忌、警示用语的标注要求等。若某个原料确有使用限制条件,原料生产商应当明确相关内容,以避免下游企业误用而引入安全风险。例如,甘油在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时,含量应≥95.0(w/%);在使用含滑石粉的粉状化妆品时,应使粉末远离鼻和口;将2--2-硝基丙烷-1,3-二醇与其他化妆品原料配伍时,应避免形成亚;水杨酸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中(除香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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