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1.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轧管机组、冷拔机(冷轧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喷码设备等。
制造单位不制造热轧管的,可不要求有轧管机组;不制造冷拔(轧)管的,可不要求有冷拔机(冷轧机)。设备能力应当与许可产品规格相适应。
申请级许可的冷拔(轧)无缝钢管制造单位应当有冷拔(轧)机不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冷拔机拔制力不小于90t。
不锈钢无缝钢管不得采用电接触加热方式进行固溶热处理。不锈钢无缝钢管采用的连续式固溶热处理炉的有效加热长度应当不小于10m。
无缝钢管管坯加热炉应当有温度控制系统,能够进行管坯加热记录。
无缝钢管热处理炉应当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自动记录装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A2.4质量计划(C 类)
审查产品质量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产品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其设置的控制点和要求是否符合体系文件的要求。
A2.5材料
材料包括产品原材料、焊接材料、主要零部件、密封元件以及其他外购件,聚乙烯管产品混配料。
A2.5.1 材料质量证明书(C 类)
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技术要求;复印件应当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章。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A2.5.4 材料复验:产品标准、设计文件有材料复验要求的,监检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制造单位对材料复验的项目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技术 要求(C 类);
(2)现场抽查埋弧焊钢管产品的钢板(钢带)的产品分析、聚乙烯管产品混配料的性能复验等过程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B 类)。
A2.6 制造工艺(C/B 类) :审查产品制造工艺操作记录与检查记录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工艺文件的要求,必要时抽查产品制造工艺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第六十三条 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当有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应标志,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施焊单位应当建立焊接材料的保管、烘干、清洗、发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等仪器仪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当定期检定和校验,否则不得用于管道受压元件的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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