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审批四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登记;
一、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执照的广播电视节目;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0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0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0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0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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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范围:成都市,绵阳市,德阳市,广元市,广安市,遂宁市,南充市,达州市,资阳市,自贡市,内江市,眉山市,泸州市,宜宾市,攀枝花市,雅安市,乐山市,西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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