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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对申报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证

   日期:2023-10-28     来源:13018205702    作者:成都汉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评论:0    
核心提示:组织人员对申报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证审查;审查阶段: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

组织人员对申报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证审查;

 

审查阶段:

 

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经审核,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

 

实施主体: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

 

1、申请人资格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个人,法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50平方米以上);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2)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的专职人员。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人才中介业务相符合的名称,章程;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此功能是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www.sjgfc.com/news/show-11603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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