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 认证委托人按给定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 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给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给定实验室 应终止型式试验。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7.4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4.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要求按照规定执行。7.4.2产品抽样检测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判定规则和检验时限按照规定执行。评定中心可根据产品的质量情况调整监督检验项目。7.4.3实施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应从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一致性符合要求的产品由给定实验室实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