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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z讼时效咨询诚信企业「广州合拓」鸽子拉水便怎么办

   日期:2023-11-22     作者:广州合拓    浏览: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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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继承纠纷诉z讼时效咨询诚信企业「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遗嘱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份额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未成年子女无人其他人养了,遗嘱就无效。如果还有其他人养,就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离婚时与母亲签订了协议,每月给女儿1300元抚养费。后父亲去世了,遗嘱未给女儿任何财产,女儿起诉遗嘱无效。父亲其他继承人表示愿意继续每月给1300直到成年。审理后认为女儿有妈妈养,且父亲的其他继承人愿意继续给抚养费,故遗嘱有效。

书节选:

对于钟某5是否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钟某5与朱某离婚时确定钟某1由朱某携带抚养,钟某5每月支付钟某1300元抚养费。即钟某1的生活来源为钟某5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和朱某应负担的抚养费。钟某5、钟某6去世时钟某1虽未成年,但钟某5的家人在其去世后一直均按生效的调解书内容支付钟某1的抚养费,保证钟某1的一部分生活来源。本院认定钟某1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符合客观事实。钟某1以未保留其必要份额主张遗嘱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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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多,拆迁的时候能多分补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受人数影响,但安置补助会收人数影响。

现在很多地区由于各种建设和道路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疑虑。这时,在户籍上加一个人,补偿会增加吗?如果孩子在外地上学,被取消,补偿金会减少吗?因为这些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所以我会分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和户籍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籍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解答: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业主所有。土地安置补助专款,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不需要安置的统一发给个人安置补助,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内人数的多的,可能分到安置费会多一些,具体还是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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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继承使用权,不能起诉继承产权,如要起诉继承产权,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起诉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书节选: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纳税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合法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

广州父母把合作社股权赠予给他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要看本经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规定,对受赠人有无条件限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公证遗嘱将股权由养女继承,亲生儿子认为养女不符合继承条件起诉遗赠无效。后经审理认为虽然养女与养父母之间并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但遗赠的对象合作社章程并未限制,从而认定遗赠行为有效。

书节选:

认为:一、因马某丙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马大伦、张甜夫妻存在收养关系,且马某丙并非马大伦的法定继承人,故马大伦立下遗嘱将上述股权由马某丙承受,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赠行为。有关该遗赠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进行认定。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涉诉股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该条文的编排,该章程是对遗赠与赠与做出了明确区分并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该条款规定的是包括遗赠在内的股权继承,第2款是有关股权赠与的规定。因遗赠与赠与为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适用该条款确定遗赠的法律效力。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第十二条款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受遗赠人的身份和条件等作出限制。马某戊、马某己认为该公证遗嘱违反了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因该条第2款是对股权赠与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股权的继承,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主张该公证遗嘱无效的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因该公证遗嘱主体适格,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且马大伦立下该遗嘱处分其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组织章程》禁止性规定,故对马某戊、马某己的请求,予以驳回。

原文链接:http://www.sjgfc.com/news/show-15652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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