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停电检修前,计划人员需事先给出负荷转移方案,具体转移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失电区域不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且存在联络开关与其他馈线相墟,此时,负荷转移方案应在满足配电网潮流约束、节点电压约束以及配电网辐射运行约束的前提下,通过较少的开关操作转移较多的负荷。
(2)若失电区域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且存在联络开关与其他馈线相连,则应首先考虑化利用光伏系统进行发电。
在转移负荷的过程中,如果为了保证分布式光伏上网发电而造成线路潮流越限或节点电压越,应优先考虑电网运行的安全性,此时可以根据需要切除相应的负荷和分布式光伏。
(1)电压偏差: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的电压偏差应满足GBT 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规定: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值之和超过标称电压的10%; 20kV及以下乏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2)电压波动和闪变: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后,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值应满足GB/T 123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规定。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在系统运行的较小方式下,以一周(168h)为测量周期,所有长时间闪变值Ph限制满足:≤110kV,P1t=1; >110kV, Ph=0.8。
(3)谐波电流:光伏发电系统所接入的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GB/T 14549的要求,其中,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向电力系统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按照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具有谐波源的发供电设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GB/T 14549规定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接入系统技术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可以专线或T接方式接入系统。
(2)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但应采取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送出线路的继电保护不要求双重配置,可不配置光纤纵差保护。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度管理按以下原则执行:10kV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地市或县公司调控中心调度运行亍管理,上传信息包括并网设备状态、并网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和发电量,调控中心应实时监视运行情况。380V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只需上传发电量信息。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逆变器功率输出汇集点设置易操作、可闭锁且具有明显断开点、带接地功能的开断设备。
(5)接入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不要求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6)分布式光伏发电所采用的光伏逆变器应通过的资质机构的检测或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