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灭火设备产品中的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包括:车用消防泵、消防球阀、消防泵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枪、泡沫枪、干粉枪、脉冲气压喷雾水.枪、消防炮、分水器、集水器和消防接口。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应予以配合。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7.3.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2)评定中心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 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2~4人日/次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