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的全过程都将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同时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都可以在该平台上查阅。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其中,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分别向市、县(区)级环保的部门提交通过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w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