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总效益是各项效益的融合,研究分类效益及其间的相互关系应是主要内容。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种类,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修改内容: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我们在修建水库时,必须要考虑到选址的问题,以此来遵循相应的原则。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体系:水土保持工程技术措施;水土保持生物技术措施;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工作。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指的是用增加地面粗糙度、改变坡面微地形、增加植物覆被或增强土壤抗蚀性等方法,保持水土、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是指以保土、保水、保肥为主要目的的提高农业生产的土壤耕作措施。被群众称为“水土保持耕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