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产品的分类
I类激光:
其连续波功率很小,只达微瓦或 亚微瓦级,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危害, 一般不必釆取防范措施。例如:激光打印机等。
II类激光:
功率为(0.1-1)mW,仍属小功率范围,可以用肉眼观察。其输岀剂量不超过1类激光源的很大允许辐射剂量,虽不是安全的,但眼睛对这类激光源看久了会自动生厌(眨眼)。
IIIA类激光:
其连续波输出功率达(1-5) mW, 通常应加防护措施,其工作区及激光源本身均应挂相应的警告标记,另外,利用光学仪器直视这类激光源会眼睛带来危害,也应加强防护。例如:YAG导光臂指示红光。
IIIB类激光:
其输岀功率为(5-500) mW,直接靠近这类激光源会对身体有危害;通过漫反射器观看这类激光源,距离在150mm以上。观看时间短于10s则是安全的。此类激光源应设警告标记。
IV类激光:
激光输出功率在0.5W以上,即使通过 漫反射也有可能引起危害,会灼伤皮肤,引燃可燃物。用户操作这类激光源时应特别小心。这类 激光源应配备明显的警告标记。例如:半导体激光、YAG激光、CO2激光。
激光安全标记的使用
1、激光产品安全标记的使用
a)所有激光产品都必须贴有激光安全标记。
b)每台设备必须同时具有激光警告、激光辐射分类说明、辐射窗口等安全标记。
c)激光安全标记的粘贴位置必须位于人眼看得到并不受激光伤害的地方。
2、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记的使用
a)所有3B类和4类激光产品工作的场所都必须贴 有激光安全标记,可单独使用激光警告标记,也可同时使用激光警告和辐射场所安全分类说明标记。
b)3A类激光产品作为测量、准直、调平使用时的工作场所应设有激光警告等安全标记。
c)激光安全标记的粘贴位置必须是激光防护区域 的明显位置,有必要的话,应设置多个标记。
d)长期性的激光防护区域应在出入口处设置激光 安全标记。
e)激光安全标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 现有退色、破损、变形等现象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f)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记时应有临时的标记替换,以避免意外的激光伤害。
激光防护安全标准
1960年诞生激光器以后,1963年就有人根据测得的视网的膜和皮肤的损伤阈值,提出激光器了很大允许照射量,随后世界上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安全标准达二、三十种以上(其中以美国的很多),但由于对操作阈的理解不同(是用显微镜能检查细胞损伤,是用检眼镜能看到损伤,还是可觉察的视觉功能下降),损伤阈是根据急性反应还是慢性反应,安全因素是取10还是1000等原因,使得提出的安全标准相差很大。